发布时间:2025-10-15 18:12:27    次浏览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4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斌、靳德永及董事吴东升3 名成员组成。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报 告期内 , 公司第 六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 、 、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1、2014 年 3 月召开两次会议,与年审会计师就 2014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重点就会计报表中重大变动项目的原因听取了会计师的分析;对事务所 2014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总结及评价,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提出了建议。2、2014 年 8 月召开会议,就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度的经营状况,资产变化分析,财务状况与管理层进行了沟通。3、2014 年 12 月召开会议,审阅了公司聘任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方案,建议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一)关注年报财务报告审计情况1、在认真审阅公司初步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出具了书面意见。2、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了公司 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审计小组的工作计划,以及对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问题的初步沟通,及采取的审计程序等。3、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4、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14 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5、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认为: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司任职,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 始终保持和遵守了职业道德 和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工作组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胜任本次审计工作。(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4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13 年 10 月 23 日,大有能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 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结束,暂无法判断证监会立案调查结论对大有能源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目前取得的审计证据情况,未发现该事项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三)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 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对公司审计业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